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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日從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王道宇、王道峰等3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罪等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經依法審理,王道宇、王道峰等29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維持了此前由五河縣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并根據上訴人方文梅、王志亮提出的上訴理由和事實,對其二人作了部分改判。
11月13日,五河縣人民法院對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王道宇、王道峰等3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罪等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數罪并罰,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春等其他29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二年三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19名被告人還被分別判處不等數額罰金。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違法所得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恐嚇、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自己服務;多次組織他人大規模聚眾斗毆;為報復他人、樹立非法權威,多次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等29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一審定罪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方文梅在實施強迫交易犯罪中作用相對其他同案人員較小,予以從輕處罰,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上訴人王志亮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交代非法拘禁犯罪事實,對該罪名可依法認定為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朱中院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