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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亳州中院微信號消息,日前,因某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亳州中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繳清了罰款。
亳州中院民一庭在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某、馬某、田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該公司罔顧基本事實,在法庭上謊稱未查詢到涉事車輛承保信息,對田某舉證向其轉款1350元為交強險保費亦不予認可,但經當庭撥打該公司全國客服電話,能夠查詢到田某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相關信息;該公司對強制險保險單(抄件)中加蓋的印章有異議,當法庭對其提出的“偽造印章”問題高度重視時,其謊稱已報案,但經庭后核實,案涉印章已在本案一審后由上訴人予以收回,未經報案處理。該公司在該案中的虛假陳述行為嚴重妨害了訴訟秩序,影響了案件事實認定,遂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誠實守信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行為準則。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