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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陳某邀朋友來家中聚餐,其中一位朋友雍某酒后騎摩托車發生事故死亡,陳某等同飲者被雍某家人起訴。記者昨天從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依法判決了該起案件,宴請人陳某二審被判賠償7萬余元。
2018年9月9日,雍某、胡某、呂某應陳某之邀前往其家中聚餐,其中雍某駕駛摩托車到達。席間,四人均飲酒。散席后,雍某駕駛摩托車離開,途中與路邊燈桿相撞,雍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經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查,認定雍某醉酒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的普通二輪摩托車,且未戴安全頭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后,雍某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某和胡某、呂某賠償雍某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急救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住宿等費用共計120 余萬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三人明知雍某駕駛摩托車而來,飯后將駕駛摩托車離開,在共飲過程中負有提醒雍某不得飲酒的義務,雍某離開時,陳某明知雍某飲酒較多,未勸阻雍某駕駛摩托車,存在過錯。法院依法確認本案各項損失共計773519.20元,酌定陳某、胡某、呂某分別承擔15%、2.5%、2.5%的責任,即陳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6027.88 元,胡某、呂某賠償原告19337.98元。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邀請朋友在家中吃飯并無過錯,席間朋友共同飲酒亦屬常情。但作為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照顧、護送或通知家屬的義務,尤其在明知共同飲酒人中有駕駛機動車情形的,更應當盡到提醒、勸阻和制止該飲酒人駕駛機動車的義務。在聚餐結束,胡某、呂某先行離開后,陳某作為召集人明知雍某已飲酒且駕駛摩托車,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勸阻、制止,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陳某在共同飲酒后對雍某履行注意義務不完善不是導致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雍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故一審確定陳某承擔15%的責任比例偏高,二審酌定為10%比較適宜。二審法院遂依法變更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雍某父母經濟損失77351.92 元,并維持一審法院其他判項。
吳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 記者曹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