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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酒后鬧事實屬無德,趁著酒精上頭不僅與他人騎行發生矛盾,隨后還毆打民警,造成一名民警受傷。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案,依法判決被告人尹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尹某飲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在舒城縣城關鎮桃溪路“中國農業銀行舒城縣支行”旁巷道處,與梁某騎行的自行車發生刮碰,雙方發生言語爭執,后梁某報警至舒城縣公安局。16時30分許,舒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交警大隊)接舒城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安排輔警劉某、尹某等人前往現場處理,上述人員在處置過程中遭到尹某的辱罵、拉扯,遂請求指揮中心增援。交警大隊民警陳某、舒城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某、輔警李某接指揮中心指令遂前往現場處置。民警到達現場處置過程中,尹某拒不配合,并在王某、李某口頭傳喚其至公安機關處理時,對王某進行拉扯、辱罵、毆打,致王某腿部受傷,后尹某被王某、李某強行帶至城中派出所。經鑒定,王某右大腿皮膚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人民警察證書等書證;證人陳某、尹某、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辯解;舒城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舒城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舒城縣公安局調取的監控視頻等,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且造成一名公安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尹某屬于初犯偶犯,同時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尹某屬酒后行為,其主觀惡性小,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陶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