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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22名被告人獲刑受罰。其中,被告人趙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原判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趙健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趙健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趙銳、陳標、黃超、朱學良為骨干成員,被告人劉朋飛、程龍顯、查林才、劉新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并有一定的組織紀律,凝聚力較強,且多次采用暴力、威脅、恐嚇、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懷遠縣白蓮坡鎮胡疃村及周邊地區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地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其中,被告人趙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且情節嚴重;隨意毆打他人,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威脅、恐嚇、辱罵及滋擾“軟暴力”手段向他人索要不法債務,持械故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惡劣;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
其余被告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等罪名。經審理,一審法院判處趙健、趙銳等22名被告人二十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一審判決后,趙健等被告人表示不服,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針對上訴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證據進行了綜合分析評判,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中原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