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報記者署名文字、圖片,版權均屬新安晚報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使用時必須注明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酒后與他人在棋牌室發生糾紛,遇上處警民警不但不配合,還對其進行辱罵和毆打。日前,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妨害公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9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汪某某酒后在位于本市鏡湖區綠地鏡湖世紀城一棋牌室內與他人發生爭執,酒后滋事,撕破胡某某的衣服,胡某某遂報警。汪某某的朋友陳某某等人知道情況后,將汪某某強行從棋牌室拖走,準備送其回家。途中與處警民警倪某某、輔警錢某相遇。
在詢問情況后,處警民警要求報警人胡某某和被告人汪某某雙方去派出所解決問題。被告人汪某某不配合執法并辱罵報警人。民警將被告人汪某某帶上警車后,被告人汪某某又從車上沖下來對胡某某進行毆打。民警見狀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汪某某又一拳打在民警倪某某的左側面頜部,造成軟組織挫傷。出警民警當場將被告人汪某某制服并移交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本院予以從重處罰。
周敏溦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