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近日,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兩起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案件,共有20人獲刑。
案件一
2017年年初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康某娟等11人依托歐蜜雅公司和贏和金服公司,假借“零用貸”、“信用貸”等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朱某等107名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安排外訪人員上門拍照核實被害人的實際住址,放款時扣除平臺費、服務費、首期利息等各項費用,并要求被害人書寫虛假收條制造虛假給付事實。被害人不持有借款手續,所有借款手續僅有一份,且由康某娟保存。一旦被害人出現逾期,則采取多次滋擾、恐嚇他人等非法手段,對被害人及其親友進行催收并收取逾期費和上門費;肆意規定被害人到其他小貸公司借款等“違約”情形,則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則將被害人帶至其他小貸公司“轉單平賬”、“以貸還貸”。
該犯罪集團以上述“套路”方式,共詐騙他人財物100余萬元。案經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康某娟糾集多人,從事“套路貸”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實施暴力討債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康某娟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遂依法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對康某娟等四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對談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不等刑法。一審宣判后,康某娟等7人提起上訴。
案件二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袁某剛糾集多人,以所謂的“車好貸公司”或“車立貸公司”名義,在沒有任何貸款資質的情況下,開展所謂的“一開”“二開”借款業務(即車主借款時將汽車交給“公司”裝上GPS并留下一把車鑰匙即可開車離開)。以手續簡單、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急需資金的車主辦理抵押借款,以所謂的“行規”為借口,然后以所謂的“保證金”“服務費”“上門費”“GPS押金”“首期利息”等名目扣除相應的資金,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在其單方持有的一套債務虛高、違約責任嚴苛的借款合同、汽車質(抵)押合同等格式合同簽字。該套事先設計的合同含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內容,包括借款利息為月息三分,被害人須按照合同上虛高本息每十天為一期等額還款,被害人不得提前還款、不得超出還款時日(16:00)還款等,否則承擔保證金被沒收、抵押車輛及車內財物被拖走、支付高額違約金與拖車費、逾期每日須承擔借款總額的5%滯納金、逾期三日出借人有權占有抵押物并予以處置等內容。被害人簽字借款后,袁某剛、張某等人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未經提示、通知,將被害人車輛偷偷開走,然后與被害人聯系,以扣車、對被扣車輛予以處置相威脅,強行要求被害人立即按借款合同償還全部債務,謀取所謂的“保證金”“ GPS押金”以及虛增本息,并以交納“拖車費”“違約金”等名義向被害人索取高額贖車費。通過上述“套路”,張某、袁某剛等九名被告人共騙取被害人虛增的債務268,551元;通過拖車、扣車等相威脅,強行要求八名被害人支付所謂的“拖車費”“違約金”等費用103,510元。
案經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袁某剛等人多次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活動和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形成以袁某剛、張某為首要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遂依法對袁某剛、張某等四名被告人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對葉某等五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到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不等刑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等5人不服,提起上訴。
銅陵中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銅陵法院共受理一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30件,審結16件,判處罪犯112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判處財產刑279.7萬元,向相關機關移送“保護傘”線索和黑惡勢力犯罪線索75條,發出司法建議書19份,收到反饋15份。該兩起案件的終審宣判,充分彰顯了銅陵中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和堅決打贏掃黑除惡攻堅戰的信心,對黑惡勢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懾,進一步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吳璨 )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