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為不斷規范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效防控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出臺若干規定,以進一步規范該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具體規范內容如下:
借款申請人應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且屬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對于存在共同申請人的,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借款申請人應已按公積金繳存有關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至少應在申請貸款前6個月連續繳存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借款申請人可貸額度核算,應符合以下規定:根據所申請的貸款金額、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應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月收入的規定比例,月收入按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正常月繳存額推算。
月均還款額占月收入的規定比例,根據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適時調整。當個貸率高于90%時,該比例為0.3;當個貸率在85%至90%區間時,該比例為0.4;當個貸率低于85%時,該比例為0.5。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征信報告中,如顯示有其它負債余額或者為他人貸款擔保的金額,應在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中扣除。
借款申請人可貸額度不足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組合貸款。借款人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如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縮短期限后的月均還款額占月收入比例不得超過0.5。
規范明確該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貸款相關規定與本次通知規范不一致的,以本次規范為準,該通知中未涉及調整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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