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年9月,安慶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安慶市太湖縣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呂明華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雙開”,移送檢方起訴。日前,安慶市大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被告人呂明華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二萬六千元及字畫一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了解,呂明華,男,漢族,1962年出生于安徽省太湖縣,大學文化,2002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太湖縣住建局(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其中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兼任縣人防辦主任),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太湖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主任助理,2013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太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任太湖縣政協副主席。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呂明華利用擔任太湖縣住建局(建設局)局長、太湖經開區管委會主任助理、副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82.6萬元、字畫一幅,對相關企業或個人在資質審批、業務承接、施工許可、工程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呂明華在家中被監察機關帶至安慶市黨風廉政教育基地接受調查。案發后,安慶市監察委員會對呂明華違法所得82.6萬元及涉案字畫一幅予以扣押。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明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2.6萬元及字畫一幅,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呂明華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且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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