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旌德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郎溪縣委督查組原副組長伏俊強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伏俊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伏俊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郎溪縣下湖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新發鎮黨委書記,梅渚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物價局黨組書記、局長,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郎溪縣委督查組副組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價值196.53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伏俊強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37.87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伏俊強到案后,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事實予以供認,認罪悔罪,可以認定為自首。案發后,其親友代為退贓80萬元,并積極代其繳納罰金,依法可對其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均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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