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采取購買虛擬產品份額形式,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近日,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天津天獅”傳銷案, 7名傳銷“老總”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在吳某某、王某某等人策劃、組織、領導,李某某協同下,劉某某帶領安某某、蘆某某及30余名“天津天獅”組織成員從江蘇省溧陽市遷移至安徽省馬鞍山市,在雨山區組建“天津天獅”傳銷團隊,以所謂“天津天獅”名義,采取購買虛擬產品份額形式,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繳納2800元人民幣購買一份虛擬“產品”份額,就可以成為會員,就有資格發展下線。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晉升時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從下線處獲得提成,獎勵制度有直銷獎、級別差額獎、輔導獎等,直接或間接發展的產品份數可作為由低到高晉升的依據。劉某某作為管理人員,層層落實“天津天獅”傳銷組織規定的“家庭式”管理制度。被告人蘆某某、馮某某分別擔任不同地點的“家長”,鼓動“家庭成員”以婚戀交友、介紹工作為名拉人進入傳銷組織或者繼續購買產品。毛某某負責對整個傳銷組織成員進行知識培訓和心理疏導。每當團隊成員發展下線不好的時候,被告人吳某某、王某某等人會來到本市加大宣講力度,鼓勵其多發展下線。截止案發,被告人劉某某共向吳某某上交人民幣98600元,被告人吳某某將上述款項中的28500元轉賬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再將部分錢款交給上線卞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劉某某、李某某、馮某某、蘆某某、毛某某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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