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近日,由涇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已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經查,5 月26 日,趙某某酒后駕車沿涇縣涇川鎮桃花潭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一飯店門口路段,刮撞前方同向行人汪某某,使其身體受到撞擊慣性后,碰撞停靠在路邊的小轎車并受傷倒地。事故發生后,趙某某的同車人撥打了120 電話,趙某某立即趕往醫院繳納部分醫療費后離開醫院去籌錢,被害人汪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趙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汪某某無責任。
后趙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鑒定,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18mg/100ml。案發后,趙某某與汪某某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取得了汪某某親屬的諒解。庭審中,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深的懺悔。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趙某某有自首、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親屬全部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做出如上判決。(馬云)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