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7月12日刑滿釋放,又因連續盜竊三輛電動車,于7月27日被刑事拘留。近日,壽縣人民法審結了此案,以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責令被告人周某退賠被害人馬某、徐某、沈某財物價值共計四千五百八十三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周某來到壽縣壽春鎮陽光歐洲城小區,將徐某停在樓下的一輛白色電動車偷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1092元。2019年7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周某將馬某停放在壽縣壽春鎮金大地小區的一輛白色愛瑪牌電動車盜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2291元。2019年7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來到壽縣壽春鎮東津花園小區,將沈某停在樓道口外的一輛白色新日牌電動車盜走。經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瓶車價值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向偵查機關如實供述了盜竊電瓶車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坦白;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表示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結合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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