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12月10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葛家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葛家德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80萬元,沒收已退還的贓款及贓物,上繳國庫。
圖為審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葛家德利用其擔任皖北煤電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業務代理、企業債券發行、項目合作以及相關人員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7余萬元。通過虛假發票、虛列開支的方式,安排他人將個人費用從皖北煤電集團報銷,非法侵占公共財物共計17.9萬元。2011年至2012年,葛家德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共計331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葛家德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違規決策,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葛家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受賄及貪污罪行,系坦白,主動交代瀆職犯罪構成自首,且悔罪、退出全部贓款,提前繳納罰金,并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重大立功,遂作出上述判決。
葛家德當庭表示不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張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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