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原蚌埠市禹會區(qū)就業(yè)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一科員高某某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8萬元。日前,蚌埠市龍子湖區(qū)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一萬元。對被告人高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8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擔任蚌埠市禹會區(qū)就業(yè)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科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萬元,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某某受賄數(shù)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動坦白,當庭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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