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東至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袁某、方某、錢某等21人組織考試作弊案。組織考試作弊罪是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該案是東至法院審理的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袁某在東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小型汽車類考試中心,為參加駕駛科目一和科目四理論考試的學員提供作弊器材(針孔攝像頭、隱形耳機、微信電話器、隨身WiFi、充電寶),利用手機幫助學員作弊通過科目一和科目四的理論考試,并從中收取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費用。被告人方某、錢某等人在袁某幫助學員考試作弊過程中提供幫助或介紹學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方某、錢某等21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均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依次做了最后陳述。該案將擇期宣判。
東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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