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從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獲悉,12月2日上午,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等4名被告人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責令上述被告人與犯罪集團其他成員共同退出違法所得。上述被告人均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銅陵市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的涉惡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起,孫勇剛(已判決)以廣州德利融通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銅陵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債務催收清欠協議,伙同被告人劉某、戚某及張寶林(已判決),糾集被告人閔某、梁某及范振波等人(均已判決)、盧某(另案處理)等無業人員采取上門滋擾、堵鎖眼、跟蹤、追逐、攔截、辱罵、恐嚇、張貼催收函等方式,向銅陵某小額貸款公司等的債務人催收債務,形成了以孫勇剛為首,以劉某、戚某等為骨干成員,以閔某、梁某等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集中食宿,統一管理,提供專用車輛,購買執法記錄儀,統一安排行動,有組織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形成較為穩定的組織結構。該案中,上述被告人實施犯罪事實8起。
另查明,銅陵某小額貸款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向孫勇剛的賬戶轉賬支付64.75萬元的報酬,用于該集團成員的日常活動開支及薪酬支付等,被告人劉某等集團成員分別獲取相應的報酬。
銅陵市銅官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等人有組織地多次采取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威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中被告人劉某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閔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被告人劉某、閔某、梁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被告人戚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庭審中,被告人劉某等人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案發后,上述被告人親屬均代為退出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的親屬積極預繳罰金,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主動退出犯罪集團未繼續實施犯罪,有悔罪表現。綜合上述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藝文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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