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將未上繳給國家的罰沒款設立“小金庫”,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近日,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該案。被告人謝某以私分罰沒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安徽省樅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城區責任區刑警隊將未上繳財政賬戶的罰沒款財物等共計149萬余元設立“小金庫”,時任城區刑警隊隊長的謝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以單位名義從“小金庫”中支出250204元,以加班費、績效考核費,節假日值班費等名目發放給城區刑警隊工作人員,其中謝某個人分得28180元。案發后,上述違規發放款項全部退出并上繳財政賬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身為安徽省樅陽縣刑偵大隊城區責任區刑警隊隊長,違反國家規定將應上繳給國家的罰沒款,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成立,但指控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罪名予以變更。因私分罰沒財物罪的對象僅限于罰沒財物,罰沒財物包括公安機關追繳和沒收的違法所得。該案中,集體所私分的財物絕大多數來源于樅陽縣刑偵大隊城區責任區刑警隊追繳或沒收違法人員用于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該財物的性質和來源在公安機關收繳時已經確定。因此,該案應認定為私分罰沒財物罪。案發后,被告人謝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私分的罰沒款已經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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