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臨泉縣張新鎮馬寨村原村主任水維金,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的職務便利,貪污、受賄10余萬元。日前,臨泉縣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水維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水維金退出的贓款1290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水維金,男,漢族,1962年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2007年5月至2019年5月任臨泉縣張新鎮馬寨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主任。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水維金在協助張新鎮人民政府從事申報干部補貼、征收社會撫養費、從事危房改造、征地補償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99647元;在協助張新鎮人民政府從事殯葬改革、計劃生育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33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水維金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9964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3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綜合量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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