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去年夏天,阜陽男子劉輝(化名)為備考科目三,在教練帶領下,到淮南市一駕考中心考試路段練車。因練車時中暑,劉輝不幸猝死。事后,家人將教練及其駕校一同告上法庭。法院一審認為,教練、駕校既沒有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也沒有采取相關防暑降溫措施,雙方應對劉輝的死亡承擔30%責任,判決教練、駕校連帶賠償劉輝家人14萬余元。教練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淮南市中院作出了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學員練習科目三,高溫下中暑猝死
悲劇發生在2018年7月24日。為了準備科目三考試,劉輝在教練李某的帶領下,到淮南市山南駕考中心科目三考試路段練車。
當天上午10點40分許,劉輝上車練習,不久突然感到頭暈、心悸,隨之意識喪失。因搶救無效,劉輝不幸身亡,其死亡原因診斷為“心室顫動、呼吸心跳驟停”。經醫院初步診斷,劉輝系心源性猝死,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據悉,當天10時5分,當地發布高溫“黃色預警”,提醒高溫作業和白天室外作業人員應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但事情發生時,教練車內沒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經司法鑒定,劉輝系高溫下作業發生中暑,誘發心臟病,發生心源性猝死。駕校及教練存在防高溫中暑意識淡漠及預防措施缺乏等過失,這與劉輝突然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約為30%。
此外,李某與駕校是掛靠關系,李某以駕校分校名義招收學員,學員以駕校名義考試。
未采取降溫措施,教練和駕校賠錢
事發后,劉輝家人將教練與駕校一同告上法庭,認為劉輝的死亡與教練和駕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駕校作為管理者應當提供練車服務的環境并在高溫時采取一定措施,索賠各項損失合計638380.25元。
法院一審認為,李某作為涉事駕校分校負責人、教練,駕校作為管理者和提供練車服務的一方,均應在高溫時為學員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意識,但李某及駕校在劉輝練車時,既沒有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溫設施,也沒有采取相關防暑降溫措施,在明知氣溫很高的情況下還繼續練車,導致劉輝中暑,進而誘發心臟病,發生心源性猝死。其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認定李某及駕校的行為與劉輝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李某及駕校的行為存在共同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劉輝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見自己患有心臟疾病存在可能發生的危險,卻在明知氣溫很高和教練車缺乏防暑降溫設施的情況下仍堅持練車,導致高溫中暑,誘發自身心臟疾病,發生心源性猝死,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過錯,依法減輕李某及駕校的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各方過錯程度及鑒定意見,法院一審判定李某和駕校承擔30%賠償責任,劉輝承擔70%責任。經計算,各項損失合計為489155.75元。綜上,判決李某、駕校連帶賠償劉輝親屬各項損失146746.7元。
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淮南市中院二審認為,事發時屬于高溫天氣,鑒定結論中也載明劉輝系高溫下作業發生中暑誘發心臟病,發生心源性猝死,故不屬于意外事件。作為駕校培訓方及教練,在培訓學員戶外訓練時,應當盡到必要的防暑降溫等保障義務。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參與度并無不當,予以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