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11月4日,據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1月2日,五河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郭某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
被告人郭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八萬六千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積極參加者分別判處十五年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
6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參加者分別判處九年至五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末,被告人郭某開始混跡社會,先后網羅其姨兄張某虎、表弟查某、同學王某兵及鄒某路等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開設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并通過給零花錢、供吃喝玩樂等手段籠絡吳某亞、陳某等涉世不深的小青年,并發展為小弟,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某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為了組織及成員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該組織的惡勢力及其影響,組織、領導實施開設賭場、賭博、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肆意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以郭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的相關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董某龍、李某、張某虎、王某兵、查某在該犯罪組織中地位高、作用大,均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趙某龍、陳某、黃某、卓某、郭某潼、李某然的地位、作用一般,均應認定為一般參加者。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分別所起的作用,綜合評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