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年5月,濉溪縣一五旬男子高某某在公交車上,與駕駛員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隨后,拉了駕駛員右胳膊兩下,當時,車內有十四名乘客。日前,濉溪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高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12時許,被告人高某某乘坐濉溪縣803路公交車,該車行駛至濉溪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玉蘭路濉溪中學公交站臺路段時,高某某與公交車駕駛蔡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蔡某某駕駛公交車行駛時,高某某拉蔡某某的右胳膊兩下,此時車內有乘客十四人,未造成嚴重后果。
另查明:案發(fā)時,駕駛員蔡某某報警,高某某在現場等待有關部門處理。蔡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公交公司因當天不文明用語處以嚴重警告處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車輛行駛過程中,用手拉拽駕駛員胳膊,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駕駛員的不文明用語對本案發(fā)生有一定過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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