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春節,碭山縣一名女童被煙花炸傷住進醫院,后家人將煙花銷售者與“廠家”告上法庭。日前,碭山縣法院一審判決銷售者朱某某、席某某共同賠償女童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8935.73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4日(大年三十),黃某從朱某某處購買煙花一個。2月5日,黃某的堂妹到家中拜年,要求黃某燃放該煙花供其觀看,黃某點燃該煙花后,煙花發生爆炸,將堂妹炸傷。堂妹被送往碭山中山醫院檢查,后轉入徐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急性開放性中型顱腦損傷、右側額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額葉腦挫傷、額骨骨折、右側額部皮下異物、右側眶周軟組織挫裂傷。住院13天,花費醫療費45775.41元。另查明,涉案煙花系朱某某從席某某處購進。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涉案黃某購買的煙花點燃后應呈向高空噴射炸花的狀態。但黃某在點燃該煙花后,煙花并非向高空噴射,而是發生爆炸,將站在地面的黃某堂妹額部炸傷,該煙花燃放后狀態明顯異常。從燃放狀態及日常生活經驗來看,該煙花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危險,屬于缺陷產品。朱某某與席某某均應作為銷售者,對黃某的堂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僅憑一張燃放的煙花殘余包裝照片不足以證明是涉案爆炸的煙花為天鵝山煙花公司生產。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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