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0月14日下午,歙縣人民法院對吳某國等11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某國等11人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全部或部分罪名,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對部分被告人并處罰金,對4名符合刑法規定的被告人宣告緩刑。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19.22萬元,予以追繳,其中屬被害人合法財產的予以返還;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國等11名被告人系同族親友或同村鄰里、朋友,并形成了以吳某國為中心的密切關系。2018年4月開始,吳某國等人先后采取對重點項目施工現場聚眾滋擾、糾集堵路、阻攔施工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多次擾亂生產、工作秩序,情節嚴重;采取攔截、滋擾手段,強拿硬要,情節嚴重;被告人吳某國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情節嚴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國等11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以吳某國為首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該犯罪組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軟暴力為手段,在一定區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并依法從嚴懲處。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歙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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