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訊消息,近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退出的贓款七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從2018年11月24日開始在其家中開設賭場,每日下午或晚上組織他人以“九點半”方式進行賭博,持續時間有五、六日。被告人汪某于12月25日左右將賭場轉移至某飯店二樓205包間內,每日下午或晚上組織他人以“九點半”方式進行賭博。2018年12月29日,汪某在某飯店二樓205包間內,再次組織他人以撲克牌“九點半”方式進行賭博,當晚22時許,公安民警現場抓獲參賭人員,并當場繳獲賭資16271.60元及賭具撲克牌一副。
被告人汪某組織的賭場中,共計23人先后以撲克牌“九點半”方式進行賭博,每莊坐莊2000元,賭注大小為100-300元,涉案總賭資41571.6元。在其開設的賭場中,被告人汪某負責為參賭人員提供包間、午飯、晚飯、端茶倒水、賭具(撲克牌)及望風等服務;另外汪某在其家中開設賭場期間,安排其子(情節輕微,已被祁門縣公安局治安處罰)負責望風。汪某每場從參賭人員按照每個人頭100元標準抽頭漁利,累計抽頭漁利達7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賭博的場所,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當庭自愿認罪,且積極預繳罰金,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結合祁門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認為被告人汪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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