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裕安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8月30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對李健等人“套路貸”涉惡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健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別獲刑二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王開月系懷孕婦女,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8、9月,張開栓、袁以紅(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李健、王開月未經注冊登記,開設“鑫源零用貸”公司,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為達到快速非法斂財的目的,各被告人以無抵押、無擔保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虛構“平臺費”、“服務費”、“家訪費”、“保證金”等費用與被害人訂立虛高借據。在被害人未能按期償還時,張開栓、李健、袁以紅等人采取滋擾、恐嚇、毆打等方式催要欠款,對多名被害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健、王開月、袁以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誘使被害人簽訂虛假協議,收取所謂的“行業行規”費用,虛增借款金額,肆意認定違約,并采取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多次實施詐騙、尋釁滋事犯罪活動,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李健系主犯,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開月、袁以來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健實施詐騙犯罪27起,涉案金額95640元,尋釁滋事5起,情節惡劣,應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并罰。被告人王開月實施詐騙8起,涉案金額39430元,袁以來實施詐騙9起,涉案金額29505元,詐騙數額較大,均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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