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年5月,舒城縣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方林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成員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追繳被告人方林生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沒收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方林生等18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六安中院提出上訴。
六安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貿公司,以經營建筑材料為名,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等手段獲取資金,從事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先后糾集了王泉、鐘誦寶、束傳才、衛軍、潘勇、董海忠、曾憲軍、胡祥、金磊等人,實施聚眾斗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確立強勢地位,至2013年年底形成了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并繼續從事高利放貸等活動。該組織人數較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方林生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董海忠、王泉、束傳才、曾憲軍、鐘誦寶、胡祥、潘勇、衛軍、金磊為骨干成員,楊貴華、時宗寶、劉宗濤、顧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陳軼、王偉為一般成員。為獲取經濟利益,該組織以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取財物,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并進一步擴大組織的勢力和影響。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使多名受害群眾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以方林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舒城縣城關地區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以上訴人方林生為首的該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