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8月12日下午,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案被告人缺席,只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出庭。該案系自2018年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來,黃山市首例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而進行缺席審判的刑事案件。
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羅某某與被害人莊某某因超車發生爭執,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羅某某邀集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四人均已判刑)采取輕微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了莊某某8888元。
然而,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羅某某在依法被取保候審期間,發生車禍致重度顱腦損傷、腦疝、意識昏迷。案件訴至法院后,因被告人羅某某遲遲未恢復意識,無法出庭,歙縣法院對該案裁定中止審理。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創設“嚴重疾病缺席審判”制度,規定“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某即符合此種情形。
為慎重起見,2019年8月8日,該案審判長和承辦法官來到被告人羅某某家中走訪,這時的羅某某不僅行動不便,就連話也說不出來。承辦法官查看了羅某某的病歷及詢問了解了其身體情況,并向其家屬詳細介紹了缺席審判程序,征詢被告人家屬意見。在征得被告人近親屬的同意后,裁定該案恢復審理。
8月12日下午,歙縣法院公開開庭缺席審判此案。公訴人及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為泄憤,糾集他人,采取輕微暴力手段,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是共同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具有坦白、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當庭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