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月30日下午,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張某某為緩解壓力、尋求刺激,自行購買彈弓、鋼珠,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間,多次在夜間騎助力車在池州城街頭尋找安裝有大型墻體玻璃的店鋪,并利用彈弓發射鋼珠擊打店鋪玻璃,造成三家店鋪鋼化玻璃于一個月內被打碎多次,店主損失嚴重,多次報警。經池州市貴池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壞的玻璃總價值為人民幣11938.75元。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以危險方式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利用彈弓發射鋼珠擊碎店鋪玻璃的行為具有隨意性,極易造成不特定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且利用彈弓發射鋼珠的威力極大、破壞性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對其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寧虹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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