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宿州檢察微信公眾號消息,7月23日上午,由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民警胡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埇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兩千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時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蘆嶺派出所副所長的胡某在承辦史大卡(已判刑)等人致傷許道合尋釁滋事一案期間,徇私情故意將此案定性為故意傷害案,對涉案人員史大卡、漆騏、賀備戰等人未立案偵查,僅將張疑作為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處理,使史大卡、漆騏、賀備戰、許甫等人逃避了法律制裁,并收受案件關聯人員現金人民幣2000元。
另查明,2005年4月7日,在許道合被致傷案件偵查期間,被告人胡某明知史大卡參與此案,為包庇史大卡,向檢察機關出具了史大卡未參與許道合被致傷一案的虛假證明,致使處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史大卡未能及時被收監執行。其后,史大卡等人以多年來的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取得強勢地位,利用在蘆嶺鎮及周邊形成的影響力,從2005年逐步控制蘆嶺陽光能源公司的電渣全部經營權,實際控制經營利群超細粉公司,非法獲利200余萬元,進而為以史大卡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由發展到壯大再到成熟奠定了強有力的經濟基礎。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在其擔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蘆嶺派出所副所長并負責辦理許道合被砍致傷刑事案件期間,明知史大卡、漆騏、許甫、賀備戰涉嫌刑事犯罪,不予立案追究,并在偵辦該案期間收受案件關聯人員財物,故意包庇上述四人逃避刑事追訴;明知史大卡存在違法行為,徇私情向相關部門出具了史大卡未參與違法犯罪的虛假證明材料,致使史大卡未能及時被收監執行,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兩千元。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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