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無為縣一男子何某某凌晨尾隨他人,搶劫一部手機后逃離現場。日前,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張某酒后獨自一人步行返回住處,走到鏡湖區中山橋(步行街一側)時,被告人何某某看到被害人張某獨自行走,遂尾隨被害人張某,并從被害人身后上去,將被害人撞倒在地,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扭打。后被告人何某某將張某掉落在地上的手機撿起后逃離現場。
當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將該手機以470元的價格售賣。經鑒定該手機價值159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