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5月10日上午10時許,南陵縣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來到三里鎮某礦業公司開展日常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該礦業公司一名員工朱某提供偽造的身份證件,致使員工信息無法錄入危化物品管理系統。
經了解,朱某現年68歲,南陵縣籍山鎮人,前些年因年齡問題務工受阻。2016年11月,朱某偶然從街頭看到了一則辦證的小廣告,隨后,他便電話聯系制作假證的人員,辦理了一張偽造的身份證件,將年齡改小了十歲,出生年份由1951年變成了1961年。
今年年初,朱某得知南陵縣三里鎮某礦業公司招工,為了能順利工作,他便向公司謊報了年齡,隨后進入礦業公司上班。工作后,公司多次催促朱某提供身份證件,朱某一直以身份證丟失,沒時間到派出所辦理證件搪塞了幾個月。后來實在沒辦法,才向公司提交了偽造的身份證。
考慮到朱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系為了尋求工作,在調查取證后,南陵警方對朱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收繳了偽造的身份證件,并給予違法嫌疑人朱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警方提醒,冒用他人身份證件,購買、出售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件的,均系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葉云飛 李慶林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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