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4月29日上午,涇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詹某某駕駛變型拖拉機,由涇縣琴溪鎮向宣城市方向行駛,行駛至322省道75公里500米處,刮撞前方同向行人張某某,致張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離現場且當日將肇事車輛轉賣給他人。11時30分許,涇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詹某某到涇縣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調查,被告人詹某某于當日14時到案接受訊問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詹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張某某親屬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詹某某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遂判決如上。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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