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記者今天從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某因拖欠貨款長期未付,成為法院的被執行人,其拒不申報財產情況,有錢進賬卻拒不償還貨款,結果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王某某因買賣合同糾紛欠楊某某貨款本金9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計120000元,長期拖欠未付。2016年8月25日,經大通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6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次日經兩人申請,法院作出裁定確認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協議,楊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月15日,法院向王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七日內履行上述裁定書確定的義務,并于三日內報告財產情況,王某某到期未予履行并拒不報告財產。同年12月18日,因王某某拒不報告財產,法院決定對其罰款10000元,但王某某也拒不履行。
經執行干警查控,王某某名下銀行賬戶于2017年5月22日進賬80000元,其妻子名下一個銀行賬戶2017年1月至12月3日累計進賬6萬余元,另一銀行賬戶自2017年5月至8月累計進賬60000元,上述款項共計20萬余元被陸續轉出、取現或消費,王某某均未向法院報告,也未按期繳納罰款。
2018年1月15日,大通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迫于法律威懾,今年1月22日,王某某將120000元案件款全部支付給楊某某,并向法院繳納了10000元罰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
陳慧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張安浩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