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 4月18日,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生效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8年10月1日20時22分許,被告人賈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某縣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壽縣劉崗鎮某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撞倒,致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賈某棄車離開現場。次日上午,被告人賈某到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二中隊投案。經司法鑒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胸部損傷死亡。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賈某應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賈某協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賈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被告人在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相關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近親屬也建議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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