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17日下午15時許,家住蕪湖市三山區的王某開車帶著孩子到赭山公園游玩時,發現附近沒有停車位,便直接將車停在緊靠公園大門的九華山中路邊。15時20分許,蕪湖鏡湖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巡邏過程中,對該車的違停行為張貼了違停告知單。王某在準備開車時回家時,發現被貼了罰單,頓時心生不滿,便將罰單拍照,并配上粗俗的文字發到朋友圈。
鏡湖交警大隊民警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向轄區派出所報警要求展開調查。3月22日,赭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對王某進行了傳喚。經調查取證,王某對其發朋友圈辱罵交警的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認定王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成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給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鏡湖交警大隊民警表示,違停行為雖然方便了個人,但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市民如對交警部門的處罰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向紀檢、督查部門反映。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規,文明行車。
民警提醒:朋友圈也是公共空間,說話不能太隨意。近幾來,“微信”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軟件之一發展極為迅猛,覆蓋范圍也變得越來越廣。而作為微信重要功能組成部分的“朋友圈”,其中的信息經過數次轉發后,其傳播的深度和廣度已經無法想象,因此“朋友圈”已然成為當下群眾溝通交流的重要載體,具有更多公共空間的屬性,從這個角度來說,“朋友圈”屬于法律上的“公共場所”。我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款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公共場所罵人,包括在“朋友圈”罵人,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陳效寶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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