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3月12日上午,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安某某等六人為謀利多次實施犯罪,且過程中分工明確,持續時間較長,成員相對穩定,被依法認定為以安某某、彭某某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安某某以開設賭場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二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安某某、彭某某為謀利糾集被告人呂某某、韓某、徐某某、陳某某在貴池區境內多次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期間,呂某某主要負責尋找場地并維持賭場秩序,徐某某主要負責抽取“水錢”,韓某主要為賭場提供賭資,陳某某負責“望風”。安某某、彭某某除邀集人員參賭外,安某某還為賭場提供資金,彭某某并直接參賭。上述人員為實施犯罪經常聚集,內部分工明確,成員相對穩定,逐步形成了以安某某、彭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另外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彭某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糾集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某、路某某、杜某某以賭為名實施詐騙一次,其中路某某、杜某某二人均屬臨時受邀參與一次犯罪,故不予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上述事實,有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扣押清單、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貴池區法院嚴格按照各被告在組織中的地位及所起作用,并根據其各自所犯罪行及其具備的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張雅婷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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