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訊 據(jù)安徽法院網(wǎng)消息 近日,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虛假訴訟案,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分別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來,弋江區(qū)法院審結的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甲為蕪湖某公司實際控制經(jīng)營人,被告人王某乙與被告人王某甲系兒女親家,涉案人員毛某某、俞某某均為被告人王某甲女婿。
2012年2月,蕪湖某公司承接了蕪湖市弋江區(qū)金石新城一期三標段工程。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乙與蕪湖某公司簽訂了項目工程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承包上述工程中土方回填、場地平整、道路下水、電房、水系等附屬工程。
2013年9月、2014年11月,毛某某、俞某某分別于蕪湖某公司簽訂了項目工程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分別承接了上述工程的景觀、綠化工程及D1、D2、D3工程。由于蕪湖某公司周轉資金出現(xiàn)問題,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為避免蕪湖某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發(fā)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被其他債權人查封保全,與王某乙商議,在王某乙內(nèi)部承包的附屬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采取將工程結算單時間提前一年、并虛增工程量兩百余萬元、虛構逾期利息四百余萬元,由王某乙向弋江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蕪湖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弋江區(qū)法院據(jù)此作出民事裁定書進行財產(chǎn)保全并制作了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蕪湖某公司尚欠王某乙工程款1813萬佘元及利息453萬元。
同一時期,被告人王某甲采取同樣的方式,安排毛某某就相對內(nèi)部承接的工程虛增工程量四百余萬元、虛構逾期付款利息一百余萬元;安排俞某某就相對內(nèi)部承接的工程虛構逾期付款利息五十余萬元,分別向弋江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蕪湖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弋江區(qū)法院據(jù)此作出民事裁定書進行財產(chǎn)保全并制作了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蕪湖某公司差欠毛某某工程款123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7.6萬元;確認蕪湖某公司差欠俞某某工程款44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4萬元。
上述三起民事案件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和案件代理費用,均由王某甲安排支出。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抓獲歸案。
另查明,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律師的見證并聽取法律意見的情形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王甲某知悉并認可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為一年零六個月以上至兩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乙知悉并認可公訴機關對其量刑建議為六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規(guī)避法律,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惡意串通,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王某乙對其參與的虛假訴訟部分,與被告人王某甲構成共同犯罪。對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對二人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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