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男子徐某看到鄰居的豬跑出來后,怕其糟蹋莊稼便幫忙往回趕,但在鄰居家門口被其飼養的藏獒咬傷,傷勢較重。事發后鄰居卻不愿承認相關事實,也不愿賠償。徐某無奈將鄰居告上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作出了二審宣判,維持原判,即鄰居賠償徐某醫藥費等3萬余元。
徐某與郭某、王某夫婦系同村村民,2018 年7 月24 日上午,徐某駕駛電動車下地查看莊稼長勢時,發現一頭豬從郭某、王某家里跑出來,因擔心豬糟蹋莊稼,徐某便把豬往郭某家中驅趕。當時郭某家中無人,其中一扇大門開著,當徐某將豬趕至郭某家門口時,院里躥出一只藏獒將徐某咬傷。徐某受傷后,被送到鎮衛生院救治,支出醫療費166.33 元。因傷勢嚴重,當天又被送往徐州住院治療17 天,支出醫療費3 萬余元。出院診斷為開放性小腿損傷(右小腿);開放性手部損傷(右環指)。因要求賠償未果,徐某將鄰居郭某夫婦告上法庭。
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另外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徐某在郭某、王某家門口,被其飼養的藏獒(屬于烈性犬)咬傷,徐某無故意和重大過失,郭某、王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判決郭某、王某賠償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33846.93元。
郭某、王某不服,上訴至宿州中院。宿州中院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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