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我今年通過中介出售了一套房子,當時我跟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價格為96.5萬元。為了在辦理房屋過戶的登記手續(xù)中避免多交稅,我后來又與買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為85萬元。
可是,近日買方不支付剩余房款,還要求按照在房產局備案的低價合同房屋價款履行,我該怎么辦?
潁州區(q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吳巖巖:從司法實踐上來說,你可以到法院起訴確認在房產局備案的“陽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的條款無效,要求按照雙方簽訂的“陰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履行合同。但是,你們的行為逃避了國家稅收監(jiān)管,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
司法實踐中,雙方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稱為“陰合同”,在房產局備案的合同稱為“陽合同”。陰陽合同有的是以兩份內容基本相同,但價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現(xiàn)的。有的是以一份低價合同,再加一份或數(shù)份以裝修折價或其他形式的折價出現(xiàn)的補充協(xié)議組合出現(xiàn)。但不管以哪種形式出現(xiàn),在實踐中認定雙方的真實交易內容是關鍵。
此外,陰陽合同的目的往往是為了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從這個角度講是違法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但是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此房屋買賣行為還是可以有效的。
出現(xiàn)這種情況,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一般認定雙方私下簽訂房屋價款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陽合同”中的房屋價格條款約定僅是為了避稅,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條款無效。
潁州晚報記者 楊治好 通訊員 程貫宇
原標題:為避稅簽“陰陽合同”,惹來糾紛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