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亳州晚報報道,市民張先生一直從事服裝生意,2017年10月份,他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急需50萬元借款,但是他向親戚朋友借了一遍,沒有人能提供這么多的錢。同年10月底,張先生的戰友李某得知其需要資金,遂做中間人,把自己的合作伙伴王某介紹給張先生認識。王某表示自己可以借給張某50萬元,但是年利率為50%。張先生無奈之下給王某打了借條,約定年利率50%,借款期限為一年。一年后,張先生無力還款,被王某起訴至法院。張先生咨詢本報律師團,這么高的年利率合法嗎?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得知,我國的民間借貸,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為36%,超過的部分無效。本案中,張先生除償還50萬元本金外,只需償還本金36%的年利率。超過的部分不予償還。
記者 曾瑩瑩
原標題:借款約定這么高的 年利率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