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發布的《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規定,今年起我省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市,將獲得年度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如果該市 PM2.5 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還會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統籌用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該暫行辦法明確,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是指依據各設區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實行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以各設區市的細顆粒物(PM2.5)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平均濃度季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 和 PM10 的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75%和25%。
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明確了固定公式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對于未完成季度目標的市,如果PM2.5不降反升,要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年度目標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達全年獎補資金時再乘以0.9或對上繳資金乘以1.1。各設區市向省級財政上繳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會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設區市。而對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市,年度給予 500 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該市PM2.5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年度給予 800 萬元一次性獎勵。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據悉,該暫行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姚一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