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 月13 日下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安徽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程瀚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40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程瀚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程瀚,1963 年11 月出生,1985 年7月大學后即進入省公安廳工作。2006 年至2015 年2 月,先后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汽車牌照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索取或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95.523644 萬元。在大肆受賄的同時,程瀚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幫他人“ 平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同時,程瀚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對其數罪并罰。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屬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賄情節,索賄數額多達600 余萬元,且被告人程瀚認罪態度差,悔罪態度不誠懇,故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后,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時對此予以適當考慮。根據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案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程瀚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王龍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李勇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