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拂曉新聞網報道 日常生活中,市民總難免會燃放煙花爆竹來烘托氣氛,但以后這種行為不能那么隨意了。1月9日,皖北晨刊記者從市公安部門獲悉,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下發關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對煙花爆竹燃放劃定區域,實施禁放和限放。
記者采訪了解到,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包括:全市所有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文化館、商場、影劇院,景區、林地、公園、綠地、苗圃、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和黨政機關辦公場所等。這些區域實行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區域,以宿城為例,包括東關、北關、南關、西關、埇橋、三里、沱河、城東、道東辦事處轄區,市經濟開發區、市高新區,三八辦事處(京臺高速以東)等范圍。限制燃放區域內,除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以及婚、喪事外,其他時間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另外,在重污染天氣下,限制燃放區域和宿馬園區、符離鎮范圍內,也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相關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并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郵寄煙花爆竹或是在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賓館、飯店和酒店在提供婚慶、殯儀服務等經營者承辦活動時,也要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如未成年人“不聽大人話”燃放煙花爆竹,公安機關將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將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公安機關將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則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宿州市民燃放煙花爆竹有了“緊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