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9日,歙縣法院對歙縣廣播電視臺(下稱歙縣廣電臺)原臺長程小明、原臺長汪樂豐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多項罪名一案,開庭公開宣判。判決后,程小明當庭表示上訴,汪樂豐其直系親屬庭后表示會上訴。
當天,歙縣法院判決:被告人程小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犯高利轉貸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汪樂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聽取判決后,法官詢問被告人對判決是否有意見時,程小明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上訴。汪樂豐當庭未做表態,但其直系親屬庭后表示被告人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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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31日,歙縣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程小明、汪樂豐涉嫌挪用公款罪等多項罪名一案。庭審從上午到晚上9點,20多萬人次觀看了庭審視頻直播。
其中,共同犯罪指控方面,檢方分述稱: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小明任歙縣廣電臺臺長、被告人汪樂豐任歙縣廣電臺副臺長兼下屬企業激情歲月傳媒中心(簡稱傳媒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間,二人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擅自決定將傳媒中心公款借給他人從事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數額累計達420萬元;擅自違規核減歙縣廣電臺電視廣告經營權承包費收入96萬余元,被告人程小明另單獨擅自違規決定退還承包人履約保證金20萬元;采取虛開支出發票從傳媒中心套取資金設立賬外“小金庫”,以年度勞務費等名義給單位干部職工違規發放獎金福利41萬余元。(庭審顯示,其中有部分是退還職工集資款時支付的利息) 單獨犯罪指控方面:被告人程小明任歙縣廣電臺臺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臺下屬人員和承包人在經營廣告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臺下屬人員和承包人以 業務提成費、感謝費 等名義所送現金7萬余元;檢方對此認定為受賄罪。 被告人程小明還單獨涉嫌挪用資金、高利轉貸罪; 被告人汪樂豐利用職務便利,為臺下屬人員和承包人在經營廣告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臺下屬人員和承包人以 業務提成費、感謝費 等名義所送現金11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人程小明及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做了無罪或從輕的辯護。
其中,對濫用職權罪的指控,程小明稱2014年起歙縣廣電臺傳統廣告呈現斷崖式下滑,廣告業務代理承包方因此要求降低廣告承包額,歙縣廣電臺考慮實際情況,集體研究決定核減了廣告代理經營權承包費及退還了保證金,也都請示了主管部門縣委宣傳部,并經其書面批復了,并非程小明擅自所為,顯然不屬于濫用職權。之后,承包方也因為經營困難,提前退出了承包行為。
歙縣廣電臺傳媒中心是職工集資創辦、工商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企業,汪樂豐和程小明商議決定傳媒中心借款給外人,屬于單位行為而非個人行為,且大部分借款已經賺取了利息收入,屬于為單位謀利益,程小明的行為依法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庭審表明,歙縣廣電臺經批準倡導創立了陶行知慈善助學基金會,其中程小明捐資萬元。傳媒中心也通過該基金會多次對外借款,所得利息都給了基金會。
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稱傳媒中心屬集體性質,即使私分財產也不應當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分配的41.695萬元均屬全體工作人員創收所獲得的勞務費,不屬國有資產。
對受賄罪的指控,被告人程小明稱收受凌某某、江某、洪某等人的錢,是根據縣有關部門同意修訂的《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廣告經營實施的獎勵政策,他根據考核辦法獲得的相應獎金,是勞務所得,不屬于權錢交易,對收取程某峰的22380元已及時主動退還,主觀上不存在受賄故意。
對挪用資金罪的指控,程小明稱挪用基金會的40萬元當天就歸還了,也不是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屬歸個人使用,未超過3個月,沒想到觸犯了法律,即使構成犯罪也情節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對高利轉貸罪的指控,在利息數額認定以及罪名是否成立上,控辯雙方有分歧。
被告人汪樂豐及其辯護人也進行了相應辯護,認為汪樂豐被指控的涉嫌犯罪行為,均不構成挪用公款、不屬于濫用職權,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不構成受賄罪。其中,辯護人還提到,歙縣廣電臺非向財政部門申報的唯一單位主體。
綜觀此案,兩名被告人被指控的挪用公款和濫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產三宗罪中,都涉及一個核心問題,就是黃山市激情歲月文化傳媒中心(法定代表人由時任歙縣廣電臺副臺長汪樂豐兼任)究竟是國有性質還是集體性質,傳媒中心的出資方究竟是誰,工商登記傳媒中心為集體性質企業這一事實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其次,歙縣廣電臺集體做出核減承包方經營承包費行為,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縣委宣傳部報告并獲得批復后,是否還要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并獲得批復。而在受賄罪的指控中,程小明和汪樂豐作為廣電臺負責人,其協助下屬完成工作任務是履行職務行為,還是有個人勞務成分,可以適用內部獎勵規定。
根據判決書,歙縣法院綜合評判認為,傳媒中心注冊資金50萬元雖然是來自職工的,但這屬于臺里和職工的借貸關系,傳媒中心是歙縣廣電臺全額投資、全控的下屬機構,性質為國有,其經營收入也屬于國有資產。也因此,廣電臺核減承包費行為,雖然請示了宣傳部,但是沒有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局同意。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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