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蕪湖濱江公園保安王某某突然失蹤,兩天后遺體被打撈上岸。蕪湖市鏡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某為工傷,王某某供職單位上海為林綠化景觀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不服人社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此案于18日上午在蕪湖鏡湖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2018年7月26日,在蕪湖濱江公園擔任保安工作的王某某突然失蹤,7月28日經(jīng)長航公安打撈一具上身著保安服的尸體,警方確認正是失蹤的王某某。公安機關出具鑒定文件確認王某某系溺水死亡。
王某某溺亡后,其女兒向人社局為其父親申請工傷,人社局經(jīng)過確認,做出了王某某為工傷的認定。2018年11月27日,濱江公園景觀公司不服人社局對王某某的工傷認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人社局及死者家屬告上法庭。12月18日,此案在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稱,被告王某(受害人女兒)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即未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原告委托代理人認為,人社局做出王某某為工傷的認定,其行為嚴重違反程序的規(guī)定,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稱,2018年9月17日,死者的女兒王某向人社局為其父親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王某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有關規(guī)定,當日即受理此工傷認定一案。經(jīng)研究,人社局認為王某某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規(guī)定,予以認定工傷。
被告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程序合法、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求。
最后原告代理律師稱,案件發(fā)生后,受害人家屬在和公司就賠償未達成意見后,采取封堵公司辦公場所,將花圈、靈堂搭設在蕪湖市濱江景區(qū)管理辦公室、濱江公園游客接待中心及公司濱江項目管理處辦公室、時間長達數(shù)個月之久,截止開庭仍沒有撤走,致使公司至今無法工作,存在違法行為。
當天的庭審到中午結束,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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