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今天上午,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就胡某傷人一案進行了審判,被告人胡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6個月。
33歲的胡某在蕪湖市大橋鎮經營一家電動車修理鋪,今年7月15日下午,胡某的同事告訴胡某,說一位出租車司機開口罵了他。一聽此話,黃某和同事一起追趕出租車司機。兩人在華山路將黃某的出租車攔停,胡某上前對著司機臉部就是兩拳,黃某的鼻子被打后,血流不止。出租車司機黃某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二級。黃某治療費用八千元,黃某到案后,經過調解,黃某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補助等各項費用四萬八千元,取得了受害人諒解。
上午9點30分,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胡某對公訴人指控認罪悔罪。最后陳述,胡某說,自己一時沖動,造成了對方傷害,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悔過的機會,從輕判決。庭審結束后,胡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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